自从高速公路将实行长期收费以后,办理信用卡ETC卡的用户明显也增多了起来,不过小编提前,恶意拖欠通行费、ETC通行费不还款的用户,可能也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近日,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公布了100名拖欠武汉市ETC通行费的车主名单。名单中虽然有不少都是欠缴金额在1万元以上,而原因多数是由于忘记缴费,或者在购买二手车时未及时检查ETC状态而导致欠费的车主。
除了逾期忘记缴费或购买二手车未及时检查ETC等情况外,还有一部分车主属“恶意拖欠”。在100人的黑名单中,有一辆车从2011年8月起至今,一直欠缴ETC通行费,在期间共通过桥隧高达2515次,现已欠费达2万余元。记者现场尝试拨打该车主预留在市路桥中心的联系电话,结果没有人接听。市路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上门下达法律文书,若仍未能追缴欠款,将通过法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为了加大车主恶意拖欠路桥费的成本,市路桥中心依法已与“诚信武汉”征信系统合作。今后屡次催缴且未补缴通行费的车主,将被提交至该系统上的黑名单。黑名单上的市民,以后在交行、招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时,将受到相关限制。
武汉ETC不交会影响征信记录,对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法律法规依据为: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欠缴通行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补缴;对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对征收管理机构征收通行费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征收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扩展资料: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征收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处以欠缴费额5%、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三)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费标志,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费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拆卸、损毁或者屏蔽干扰电子标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收缴冒用、伪造的电子标签,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电子标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接受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或者代收单位对其缴纳通行费情况查验的,处以200元罚款。
武汉ETC不交会影响征信记录的
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欠缴通行费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补缴;对拒不缴纳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欠费机动车所有人对欠缴的通行费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相国寺路6号)提出复查申请。机
动车所有人对上述内容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由本人到征收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或将书面意见提交本机构,逾期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征收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欠缴费额在500元以下的,处以50元的罚款;
2、欠缴费额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欠缴费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欠缴费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员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